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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献礼祖国70华诞(三)

2022-04-25 14:02
来源: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作者:xhadmin

特种设备从历史中走来(1981-200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1978至1991年是我国“六五”到“八五”规划的发展阶段,伴随着国家“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实施,国家开始全面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以此为新起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标准,各项安全监察工作陆续通过治理、整顿,得到了完善和发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比较全面地走上正轨。

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后陆续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981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 作报告》的通知,明确计算器具、药品、锅炉、船舶、食品卫生以及进出口商品,由国家法定的专业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注:1959 年 9 月,国务院批准劳动部成立“锅炉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作为审查有关安全规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有关技术安全方面的重大建议等工作的技术咨询组织, 1960 年,第一届锅炉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成立。1978年着手恢复、增补新的委员会,1979 年 12月 召开第四次会议,这是在停止活动 16年后,进行的首次活动,会上重点讨论了《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修改稿)。

 

1982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明确各级劳动部门的安全 监察机构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是专门从 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事业单位。锅炉、压力容 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 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该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工作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的地位和性质从立法上予以明确,锅炉压力容器 各环节全过程监察制度得以确立,并建立了许可和监检、定期检验工作制度。

1982 年,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监察员由任命机关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在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劳动部等部门又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也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此形成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1985 年,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劳动人事部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规定“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一部分。检验所经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授权以后,其检验工作具有监督检验的性质。”

1988 年 3 月,劳动人事部分为人事部和劳动部,国务院批准劳动部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按照“三定”方案,锅炉局的职责是 :拟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划,审查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标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进出口实行国家监察,并指导其安全工作 ;统计、分析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提出预防措施,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 ;组织研究和鉴定重大安全技术,开展宣传教育和专业人员培训。这些基本职能,在以后的机构改革的“三定”中,都得到了保持。

1990 年 4 月 18 日,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成立。

1992 年 4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 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报告》。报告要求做好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收尾工作,大力推行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工作,进一步协调好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关系。

1993 年 6 月,国务院进行机构调整,劳动部调整劳动保护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矿山安全监察局。职业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机构基本为“物理性”的合并,安全监察体制基本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998 年政府机构改革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逐步从劳动部门划转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监管。

全国当时共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489 个,其中专管(地市级和部分县级)545个,兼管机构(部分县级)1944个;当年的行政区划(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省、自治区、直辖市为32个,地市级为110个,县级(包括市辖区、林区)为 3088个,共计 3226个;安全监察机构占行政区划数的 77.2%。从事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4122人,其中专职人员 2109人,兼职人员 2013人 ;当年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数有 241.3万台,平均每人为 580多台。

这个时期,安全监察机构已经基本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也基本建立起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监督管理方法。这一年,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率比 1979 年下降了近 20 倍。

2000 年 7 月 7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其中要求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艺机、索道等危险性设备和设施”,明确国家经贸委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国家商检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监督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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