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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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2016-01-07 11:20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三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实现协会的任务与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设立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下同)、检验检测、使用等法人和相关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协会名称: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简称:福建特协;英文译名:FUJIA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SEA。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为其履职提供方便;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当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维护会员的正当要求与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工作,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与经济运行,为减少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湖滨路110号湖滨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主要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当好政府助手,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的各项工作。

(二)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开展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提高我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理的能力水平。

(三)组织开展省内外、闽台间、国际间有关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高我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测)质量和安全与经济运行管理水平。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有关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接受委托,参加特种设备科技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及对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等工作。

(五)接受委托,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鉴定评审。

(六)接受委托,组织会员参加特种设备技术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贯活动;

(七)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协作、合作,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品牌推广等咨询服务,组织原材料团购、产品展销、人员招聘等活动。

(九)积极收集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标准、技术创新、会展安排、发展趋势等资讯,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接受委托,仲裁行业间的技术性争议。

(十一)开展行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 从事特种设备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者,或虽无正规学历,但从事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领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或突出贡献者;

(三) 对特种设备技术研究与应用或特种设备科普活动有贡献者;

(四) 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热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导、外籍专家及其它各界人士。

第九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依法登记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法人,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对取得入会资格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应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 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和资讯服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和咨询、技术等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并在费用上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研究、探讨特种设备工作中的学术和技术问题;

(三)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科普报告,向本协会反映特种设备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活动;

(五)按期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二)协助本协会进行有关特种设备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单位会费;

(五)自愿资助本学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严重违犯本章程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四)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协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名额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综合考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对本协会的贡献、人员结构等情况提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各委员会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

(十)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学会的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组织工作能力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且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须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协调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管理本会日常财务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在特种设备行业领域从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四)开展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科技资料发行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五)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委托进行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鉴定评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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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0591-38259179(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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