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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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实现协会的任务与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简称:福建特协;英文译名:FUJIA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SE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设立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下同)、检验检测、使用等法人和相关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协会会员分布地域为福建省境内。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为其履职提供方便;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当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维护会员的正当要求与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工作,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与经济运行,为减少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其它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山苑B区803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当好政府助手,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的各项工作。

(二)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会员技术培训,提高我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理的能力水平。

(三)组织会员开展省内外、闽台间、国际间有关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高我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测)质量和安全与经济运行管理水平。

(四)组织会员开展特种设备有关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接受委托,参加特种设备科技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及对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等工作。

(五)接受委托,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鉴定评审。

(六)接受委托,组织会员参加特种设备技术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贯活动;

(七)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协作、合作,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品牌推广等咨询服务,组织原材料团购、产品展销、人员招聘等活动。

(九)积极收集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标准、技术创新、会展安排、发展趋势等资讯,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接受委托,仲裁行业间的技术性争议。

(十一)开展行业的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自愿加入,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 从事特种设备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者,或虽无正规学历,但从事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领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或突出贡献者;

(三) 对特种设备技术研究与应用或特种设备科普活动有贡献者;

(四) 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热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导、外籍专家及其它各界人士。

第十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依法登记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法人,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对取得入会资格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应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和资讯服务。

(五)享受退会的自由权。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和咨询、技术等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并在费用上实行优惠。

(五)享受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研究、探讨特种设备工作中的学术和技术问题;

(三)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科普报告,向本协会反映特种设备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活动;

(五)按期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协助本协会进行有关特种设备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单位会费;

(五)自愿资助本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协会的荣誉职务;

(十四)制定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负责人调整不得通过通讯会议。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协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些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展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科技资料发行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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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0591-38259179(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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